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帮助企业提高电子商务运营能力,有效发挥电子商务提振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南宁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发〔2013〕27 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5〕70 号)、《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5〕7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16号)等文件精神,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财政局联合开展南宁市万企千店电子商务提升工程,现就申报2017年度南宁市万企千店电子商务提升工程项目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主要目标 2017年力争通过知名电商平台打造50家电子商务线上年商品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并将有潜力的企业纳入我市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库,扩大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中小企业委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在上述知名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对线上年商品销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验收的企业,通过财政补助方式给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费用的6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按企业销售额排名从高到低安排。 三、支持内容 支持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在天猫、京东、淘宝、阿里巴巴批发站、微信、苏宁易购、1号店等知名平台开展电子商务项目服务,包括投放广告、品牌策划、品牌包装、品牌设计、拓展店铺,完善营销体系,完善客服体系等。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南宁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2017年1月1日前已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1个以上网店。 (四)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所销售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六)近三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项目执行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所申报项目未列入其他补贴或资金支持计划(万企千店电子商务推广工程项目除外)。 五、项目申报材料 (一)万企千店电子商务提升工程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执行“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2017年1月1日前已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证明材料(企业网店截图及经营情况说明)。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五)所销售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书。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六、项目验收材料 (一)万企千店电子商务提升工程项目验收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执行“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销售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提交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线上销售额达500万元的证明材料(电子商务经营情况汇总表、网店截图、网店销售统计截图、线上营销活动或广告截图等) (五)与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签订的项目服务合同及开展情况佐证材料。 (六)项目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原件待查)。 (七)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入库承诺书。 (八)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九)所销售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书。 (十)2017年相关月份的财务报表。 (十一)2017年相关月份的税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十二)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七、项目申报及验收程序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登录万企千店官方网(www.nnwqqd.com)填写申报表,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与其签订项目服务合同,并提供项目相应服务。 (三)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协助项目申报单位上传项目验收材料并垫付财政补助的相应资金。 (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网上核验通过后,项目申报单位将纸质版验收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五)验收通过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所垫付的财政补助的相应资金。 八、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确定方式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通过组织专家项目评审的方式,确定一家综合服务能力强、有资质、服务经验丰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市商务局与其签订合同协议,由该服务商为参与万企千店电子商务提升工程项目的企业提供服务。 九、其他事项 (一)项目验收纸质材料各一式三份,须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5538602 ,2189032,电子信箱:swj55386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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